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以来,我县争取到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近几年基本都在200万元以上,2018年省级下达的各项资金合计达到523万元,为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工作,防范资金风险和干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遂昌县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本项资金的扶持领域、支持对象、支持环节、扶持方式、扶持限额、立项原则、立项程序、监督方法等方面内容。
三、文件依据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中央渔业标准化项目摸底通知》、《关于开展2016年第二批中央现代渔业项目资金需求摸底调查的通知》浙海渔计函〔2016〕6号、《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现代农业渔业标准化(菜篮子)项目的通知》浙海渔业函〔2015〕17号制定,本办法只为规范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资金使用,没有处罚、许可和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渔业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资金管理行为、规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的资金申报、使用行为。
本办法的规范(试行)期限为2018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31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条 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现代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我县海洋渔业发展实际,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原则
1.项目的合法性原则,要求项目建设在土地、环保等方面符合法律及其法规、规划的精神;
2.项目的可行性原则;
3.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符合性原则;
4.有关文件的优先安排原则(如“园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五水共治”等);
5.项目的迫切性原则;
6.申报时间顺序原则;
7.重点和平衡兼顾原则;
8.先建后立,先验后补原则。
第二十五条 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本办法是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出台办法,之前没有出台过相关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对公益类项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75%——100%。
对准公益类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总投资的50%,属我县渔业迫切需求等特殊情况的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超过70%。
对竞争类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50%。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8年——2020年
备注:
1.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一问一答式、陈述式、反问式等等。
2.模板形式作参考,不同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的模板会有所变化。